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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职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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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掌握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主任医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四条  外语条件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提供本人在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技术内容,经单位审核盖章);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中医类别需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

三、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提供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诊疗技术量化表。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中医名药名方使用开发。

四、有培养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1名以上的经历,每年为下级医务人员讲授专题课3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西医、中医):

1.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2.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每份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专业: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每份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颁发的“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四)承担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并经批准结题(课题组主要成员前3名)。

(五)获得新药证书、国家或地方标准、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及推广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学科、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负责人。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医学类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其中,列入《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必须发表在公开发行期刊,不含增刊)。评委会(专家组)应对论文质量进行专业鉴评,并给出鉴定意见,对于论文水平较低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论文、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工作业绩等符合规定条件。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国家部委或自治区政府授予的专家称号;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医疗技术难题、在卫生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

4.在艰苦边远地区(广西5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带动新兴学科),可直接申报。

三、援外医疗队员完成援外任务后,在职称评定时享受以下倾斜政策:

(一)不受继续教育学分参考条件的限制;

(二)降低发表学术论文数量,1篇以上即可;

(三)可不受科研课题要求的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全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只能申报1个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计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论文:指在医学及相关专业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通讯作者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

四、奖项等次主要完成人排名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五、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一)指任现职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二)具备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第四条  外语条件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副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提供本人在任期内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技术内容,经单位审核盖章);提供本人在任期内完成较复杂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中医类别需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

三、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提供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诊疗技术量化表。

四、每年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讲授专题课3次以上。

五、申报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6个月以上 (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以下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西医、中医):

    (一)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专业:

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医学类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综述1篇(可不发表)。评委会(专家组)应对论文质量进行专业鉴评,并给出鉴定意见,对于论文水平较低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 基本条件:

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论文、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工作业绩等符合规定条件。

(二)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3.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者;

4.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医疗技术难题、在卫生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

5.在艰苦边远地区(广西5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外高水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担任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带动新兴学科),可直接申报。

三、援外医疗队员完成援外任务后,在职称评定时享受以下倾斜政策:

(一)不受继续教育学分参考条件的限制;

(二)降低发表学术论文数量,1篇以上即可;

(三)可不受科研课题要求的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全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只能申报1个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计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论文:指在医学及相关专业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通讯作者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

四、奖项等次主要完成人排名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五、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一)指任现职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二)具备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

县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掌握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县级主任医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7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第四条  外语条件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提供本人在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技术内容,经单位审核盖章);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中医类别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

三、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提供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诊疗技术量化表。

四、有培养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经历,每年为下级医务人员讲授专题课3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县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西医、中医):

1.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2.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每份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专业: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每份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医学类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综述1篇(可不发表)。评委会(专家组)应对论文质量进行专业鉴评,并给出鉴定意见,对于论文水平较低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县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只能申报1个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

三、取得县级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限定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聘任,由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区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五、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计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六、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论文:指在医学及相关专业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通讯作者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

四、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一)指任现职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二)具备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

县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县级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第四条  外语条件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副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提供本人在任期内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技术内容,经单位审核盖章);提供本人在任期内完成较复杂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中医类别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

三、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提供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诊疗技术量化表。

四、每年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讲授专题课3次以上。

五、申报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期内必须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6个月以上 (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县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以下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西医、中医):

(一)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专业: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县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论文、著作不作要求。

第十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县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只能申报1个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

三、取得县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限定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聘任,由县(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区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五、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六、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论文:指在医学及相关专业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通讯作者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

四、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一)指任现职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二)具备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和理论水平;具有培养和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开展卫生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工作业绩显著。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服务于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申报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服务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本条件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后,连续在乡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第四条  外语条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副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乡镇卫生院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中教育学分卫生单位人员,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及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必须具备本专业所需的诊疗技能。

四、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2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以下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西医、中医):须提交本人在任现职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无住院病床科室或其他专业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现职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或技术工作报告(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论文、著作不作要求。

第十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只能申报1个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

三、取得乡镇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限定在乡镇卫生医疗机构聘任,由乡镇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上一级相应的卫生高级职称。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五、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计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六、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及所在地为乡镇的卫生院、计生站、中小学卫生室以及单位所在地为乡镇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等。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由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经城区(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或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

三、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资历、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四、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五、行业规定继续教育任务是指: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Ⅱ类及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二)有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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