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评审:请认真填写表单,我们看到后会第一时间联系您

立即填写

西藏职称政策

首页    西藏职称政策


西藏自治区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地(市)卫生局和人社局审核、自治区卫生厅复审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经自治区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组织考察、公示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

第三条 卫生系列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四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且转聘前后合并任职时间满5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西藏各族群众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

3、在那曲、阿里地直医疗卫生机构和全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后。

2、获得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获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4、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5、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6、在自治区、地(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且工作满25年,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

7、在全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聘任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知识。

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医疗卫生实践、科学研究和卫生管理,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具有独立承担科研项目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提出科研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政策和医药标准。

二、履职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平均每年在岗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210天。

2、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较好地诊治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对本专业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并对之进行有针对性培养的能力。

4、在地(市)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知识。

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医疗卫生实践、科学研究和卫生管理。

3、具有独立承担科研项目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提出科研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政策和医药标准。

二、履职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平均每年在岗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240天。

2、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较好地诊治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对本专业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开展业务工作并对之进行有针对性培养的能力。

4、在地(市)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限第一作者),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限第一作者)。

2、在县(不含地市所在县)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

3、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及以上。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限第一作者)。

2、在县(不含地市所在县)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限第一作者)。

3、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及以上。

4、在乡(镇)卫生院(不含县所在乡镇)工作累计10年以上且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对论文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考试条件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免考外语条件的须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报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2、近五年来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课时未达到规定的天数或学时者;

4、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者;

5、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破格申请的,须任现职满两年。

第十五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位人员、二等奖前二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3、独立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合作取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4、在辖区内率先引进新业务、新技术并填补自治区空白,在日常医疗卫生工作中作为常规业务开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

5、专业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2篇及以上。

第十六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位人员、二等奖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4、在辖区内率先引进新业务、新技术并填补辖区内空白,在日常医疗卫生工作中作为常规业务开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

5、专业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及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2、委托评审函1份;

3、《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具备较高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少于15名以上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取消。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评委本人及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我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卫生系列西医专业分为医、药、护、技、卫生管理等,具体专业以当年业务考试公布专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分个人申报、基层推荐、条件审核、同行评议、业务能力答辩和评委评审六个步骤进行。具体为:

(1)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提供真实、清楚、完备的申报材料。

(2)基层推荐

由基层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并在相应材料上签署意见。

(3)条件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逐级审核申报材料,重点审核申报人的条件、资历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自治区卫生厅政工人事部门对基层评审通过和基层人事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并开具委托函。复核未通过的,及时退还其材料。

(4)同行评议

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西医高评委主任委员会议研究,选择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评委专家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并填写《同行专家评议表》。评议意见作为任职资格评审的参考指标。

(5)业务能力答辩

答辩成绩采用100分计分制。

(6)评委评审

逐一向评审会报告申报人的基本资历情况、同行评议情况和业务能力答辩成绩。之后,由评委在投票卡上进行不记名投票,工作人员当场统计票数,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有关学历要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未纳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名录的学校颁发的学历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论著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所有杂志的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和研究生毕业论文等不能作为送审论文或送审论文依据。

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ISSN”和“CN”期刊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的“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搜索查询,其结果中出版物名称、刊号、出版地等信息与送审论文的出版物刊载信息一致,该出版物则为具有合法刊号的刊物,如没有查询结果或与核查的出版物刊载信息不一致的,不计入送审论文的篇数。

会议宣读论文:指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等相关材料。

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权要明晰,对于著作权不明晰的,必须进行著作权确认,先由出版社对整部著作字数、每章节的字数和作者进行分割,再由著作权人签字确认,并进行公证。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在此列。

发表论文的刊物等级,应以当年权威数据库公布的标准为主,同时参考评委会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员在按本细则放宽政策和条件情况下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适用于放宽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因工作调动到不在放宽范围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须在新岗位任职前经高评委重新审核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或卫生系列内不同专业之间平转的,须具有所申报专业低一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申报时,其他专业资格任职年限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列到基层服务的地点要求是,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须到地(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地(市)医疗卫生机构须到县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到基层服务时间证明材料须附派出、接收单位双方出具的具体服务地点、时间登记证明,且有双方单位盖章、主管领导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您当前的位置: